添 訊 移 民
美國投資移民
一. 美國EB-5投資移民項目背景
美國EB-5投資移民計劃是美國新移民法中職業移民項的第五類優先移民 (Employment Based Fifth Preference)移民簽證,於1990年被國會通過,旨在通過外國投資者的資本投入創造工作機會,以刺激美國經濟。
美國政府於1992年在EB-5移民法規中特別增設了一種“地區中心移民方案”,將移民申請條件中對“須直接創造10個就業機會”的規定放寬為“直接或間接創造10個就業機會”,使EB-5成為美國所有移民類別中,申請核准時間最短、資格條件限制最少的一條便捷通道。
美國EB-5投資移民計劃由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(USCIS)管理。
投資人《以下稱“主申請人”》的受養人《以下稱“次申請人”》包括其配偶及未滿21歲之未婚子女均可以同時申請移民。
二. 申請人條件
1.申請人的個人條件
(1)主申請人必須年滿21歲;
(2)主申請人不需有任何學歷、經商或工作經驗的背景;
(3)主申請人必須擁有資金來源證明(不須由申請人本身積累取得,贈與、繼承等方式亦都可以,但必須是取自合法正當的途徑;)
(4)主申請人必須已經或正積極投入規定的投資金額;
(5)所有申請人的身體健康;及
(6)所有申請人都沒有犯罪記錄。
2.主申請人的投資要求
主申請人需要同時滿足以下3個要求:
(1)投資方式:主申請人可以直接投資建立一個企業;或間接投資一個區域中心的項目;
(2)創造就業:主申請人需要在獲得條件性綠卡的兩年內持續地為不少於10個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人創造全職的就業機會;
(3)資本投資要求:主申請人的最低合格投資額是105萬美金。如申請人投資的區域屬於目標就業區(高失業和農村地區)最低合格投資是80萬美元。(於2022年3月15日更新。)
(通過區域中心投資選項的法律授權,於2021年6月30日到期後暫停至2022年3月15日重啟。)
三. 有關申請所需之文件
1.有效護照之公證書;
2.有效身份證之公證書;
3.國內戶口本之公證書;
4.護照尺寸彩色照片;
5.出生證明之公證書;竹市
6.無犯罪記錄證明書
7.更改姓名文件之公證書;
8.結婚證明書之公證書;
9.資金來源證明;
10.投資資金轉賬證明。
四. 移民監要求
綠卡持有人每半年進入美國一次,即可維持永久居民身份,如預計離開美國超過1年,則應在離開美國前先申請[再入境許可],即回美證。回美證的有效期限最長為兩年。
持有 [再入境許可] 並不保證您在返美時能夠入境,但是卻較容易顯示您是從短期出國返回美國。
如果申请人的最终目的是加入美國國籍,則申請人需擁有美國永久居民身份不少於5年,並在過去5年中,在美國居住不少於30個月的時間。
註:本文資料只供參考,一切以合約為準。